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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自主招生改革11条禁令

时间:2017-09-22 21:38:00  来源:  作者:  阅读数:

日前,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意见》发布,对于社会普遍关心的“违规自主招生”问题,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自主招生改革意见提出“十一条”自主招生工作禁令,并建立试点高校动态管理机制和准入退出机制,确保自主招生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自主招生十一条禁令包括:

1、试点高校不得发布未经教育部备案的自主招生简章或进行虚假招生宣传;

2、不得在高考前以任何形式组织与自主招生挂钩的考核工作;

3、高校自主招生工作人员、专家评委不得参与社会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辅导活动;

4、不得以各种形式偏离试点定位进行恶性生源竞争或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

5、录取时不得突破自主招生计划录取;

6、不得突破经公示的优惠分值录取;

7、不得更改经公示的入选专业录取;

8、不得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或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

9、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擅自扩大试点高校范围或出台与国家招生政策相抵触的招生办法;

10、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不得为不符合要求的考生或违反规定程序办理录取手续;

11、有关中学等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考生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故意隐瞒事实。

该负责人表示,《试点工作意见》要求相关部门、机构和学校建立申诉和举报机制,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依法依规严厉查处有关单位、个人及相关责任人。对违规违纪的部门、机构、学校、考生和工作人员,一经查实,要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建立试点高校动态管理机制和准入退出机制,确保自主招生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