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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高校招生政策 12处“地雷”不得踩

时间:2017-09-22 18:14:58  来源:  作者:  阅读数:

 严禁出台含有违规“点招”录取的招生政策,严禁高校恶性抢夺生源。近日,教育部下发《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为省级招考部门划定11条、为高校划定12条、为高中学校划定3条不得触碰的“红线”。

 招考部门11条不得违规

1、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出台含有违规“点招”录取等与国家招生政策相抵触的招生办法;

2、不得擅自扩大高校招生规模或调整高校招生计划;

3、不得擅自调整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高校范围、招生计划和规定的项目范围;

4、不得划转计划委托任何军队院校招生;

5、省级招办不得违反投档工作程序或在政策之外降低标准向有关高校投放考生档案;

6、不得将未按要求进行公示的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考生档案投放给高校或为高校办理录取手续;

7、不得擅自改变高校招生计划类型;

8、不得为无计划高校或擅自为高校突破招生计划办理录取手续;

9、不得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和专业;

10、不得超越职权制定招生办法或照顾优惠政策;

11、不得在招生结束后违规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补录。

 高校12处“地雷”不得踩

1、各高校不得发布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章程或者进行虚假招生宣传;

2、不得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规模进行招生或违反计划管理要求调整计划;

3、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

4、不得擅自扩大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及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规定的项目范围、招生计划;

5、不得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

6、不得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变更经公示的考生入选专业、录取优惠分值或录取不具备条件的考生;

7、不得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

8、不得在新生入学后将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调整到普通类专业或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

9、不得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恶性抢夺生源;

10、不得向中学、考生及家长收取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

11、不得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学校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

12、不得在单独考试、综合评价等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中招收不符合本地高考报名条件的外省生源。

 高中学校老师三“不得”

1、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和教师不得代替考生填报高考志愿;2

2、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高校收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

3、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考生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故意隐瞒事实。

 新生入学要资格审查

 高校要认真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对新生报到所需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迁移证、高考加分资格证明等材料与考生纸质档案、录取考生名册、电子档案逐一比对,严格核查;对艺术类及体育类、高水平运动队及艺术团等特殊类型录取新生开展专业测试复查。对有疑问的信息,要认真与生源地省级招办核实,严防冒名顶替和资格造假。对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和专业测试复查不达标或通过违规途径录取的学生,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并开展倒查追责,严肃追究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