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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08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

时间:2017-09-22 18:12:53  来源:  作者:  阅读数: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报名

  (一)报考对象和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身体健康;

  具有本市正式户口。

  (二)下列人员不能报考

  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三)报名时间和地点

  艺术类考生的报名分文化考试报名和专业考试报名。

  文化考试报名按全市统一规定进行,由各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2008年高考报名一律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网上报名时间:2008年1月4日8:00—10日22:00,

  专业考试的报名由各招生学校组织,一般安排在2月至3月份,具体时间和地点由招生学校确定。考生须持2008年高考考生号、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近期同底版一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若干张,直接与招生学校联系。

  二、招生简章

  招生院校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本校招生章程编制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内容包括学校办学类型、专业考试科目及要求、学校专业考试时间及地点、年度招生范围及招生计划、录取规则(包括对专业课和文化课成绩的要求)、学费标准等。各校的招生简章须2007年12月30日前报送北京教育考试院高招办。

  三、考试

  (一)专业考试

  专业考试仍由各招生学校负责,提倡在京招生院校之间组织专业联考或互认专业考试成绩。考生要按招生学校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应按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有关考务规定执行,成绩由院校评审委员会集体评定,评审工作要做到公正、准确。

  各招生学校的专业考试应于3月底前结束。招生学校负责公示考生专业考试成绩,发放本校专业考试合格证书。专业考试合格人数应控制在本校艺术专业招生计划数的4倍之内,4月20日前须将我市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成绩库及考生名单报北京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同时将专业考试成绩通知考生本人。未经北京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备案的考生,在艺术类专业录取时,北京教育考试院高招办不予投档。

  京外院校如确需在京设立考点,须于2007年12月15日前向北京教育考试院高招办提出书面申请,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在京设考院校应符合教育部文件中规定的范围。

  (二)文化考试

  凡参加艺术院校专业考试并领取《专业考试合格证》的考生都必须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文史类或理工类全国统一考试。文史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外语、文科综合;理工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理)、外语、理科综合。

  四、填报志愿

  考生应按全市统一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在网上填报志愿。考生必须在自己已取得专业考试合格成绩的学校中选报艺术类专业志愿(未收到《专业考试合格证》的考生填报艺术类专业志愿无效)。考生填报时要对照《北京市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招生专业目录》,须将所选报的本科院校、专业填在“提前录取院校”栏目内,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填在“艺术高职”栏目内。

  填报艺术类本科志愿的考生,可以兼报除提前录取批次外的其他批次院校的非艺术类专业。

  五、政审和体检

  艺术类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政审、体检与报考其他普通专业的考生同步进行。

  六、录取

  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工作,在北京市高校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市高校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实行“招生学校负责”的录取体制。各招生学校要认真贯彻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专业及文化考试成绩达到规定的分数线的情况下,根据各专业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公平、公正地选拔人才。

  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可自行划定本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分数线和文化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并在录取前报北京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备案。上述院校的艺术类专科专业及其他高校所有艺术类的本、专科专业拟录取的考生,其文化考试成绩必须达到北京市划定的相应批次的录取控制分数线。

  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不低于北京市确定的第二批次普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0%,艺术类高职(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一般不应低于北京市确定的高职(专科)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

  对于各种照顾对象的录取,参照《北京市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七、新生入学复查

  新生应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报到入学。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

  八、切实加强管理、严肃招生纪律

  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关系到高等艺术教育的发展,关系到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完善制度,遵纪守法。严格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要求进行专业考试的命题、考试和阅卷评审工作,确保招生考试的公平、公正。切实落实责任追究制,对弄虚作假和违纪的考试、考务工作人员要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名单

  中央美术学院 中央戏剧学院 中央音乐学院

  中国音乐学院 北京电影学院 北京舞蹈学院

  中国戏曲学院 天津音乐学院 天津美术学院

  鲁迅美术学院 沈阳音乐学院 吉林艺术学院

  上海音乐学院 上海戏剧学院 南京艺术学院

  中国美术学院 景德镇陶瓷学院 山东艺术学院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湖北美术学院 武汉音乐学院

  广州美术学院 星海音乐学院 广西艺术学院

  四川美术学院 四川音乐学院 云南艺术学院

  西安美术学院 西安音乐学院 新疆艺术学院

  解放军艺术学院

  可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执行的

  普通高校名单

  清华大学 中国传媒大学 中央民族大学

  东华大学 北京服装学院 江南大学

  天津工业大学 复旦大学 上海视觉艺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