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正确行使高校办学自主权,积极、稳妥推进新形势下高考、招生制度改革,深入探讨人才选拔新机制,拓宽优秀学生选拔渠道,使在某一学科上有突出专长或高中阶段学习成绩优秀、综合素质高的学生有更多的机会进入中山大学学习,特制定此办法。
第一条 申请条件
我校2007年自主招生面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为300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均可向我校提出申请:
(一)具有优异的学习能力和培养潜质,高中阶段综合成绩名列前茅;
(二)具有某一学科特长、对某一方向兴趣浓厚或具有其它特殊才能,在相关领域获得奖励或作出突出成绩;
(三)具有高度的道德感和社会责任感,在参与社会活动、公益事业中表现突出。
第二条 选拔程序
(一)我校成立自主招生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自主招生工作。
(二)申请者可自荐或由中学推荐,向我办提供以下书面证明材料:
1.《中山大学2007年自主招生对象申请表》点击下载(中学请点击下载“中学用表”);
2. 个人陈述(学生本人撰写并手抄);
3. 高中三年学习成绩原始记录(班级成绩册)的复印件(加盖中学教务部门公章);
4. 中学阶段主要获奖证书复印件;
5. 其他证明自己特长和优势的材料,或参与社会活动、公益事业表现突出的事迹材料。
申请材料请于2006年12月5日前(以邮戳为准)寄到我校招生办公室,请务必在信封上注明“自主招生申请材料”。(材料一律不再退还,请预留备份)
(三)我校将对所有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确定一定比例的优秀申请者参加我校组织的自主招生综合测试。获得测试资格的考生我校将寄予测试通知,测试名单将在我校本科招生网上公布。
(四)自主招生综合测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进行全面评价。测试时间初定为2007年1月上旬,测试地点在中山大学南校区。具体测试时间、测试地点等相关信息将另行通知。
(五)我校将根据自主招生综合测试中笔试和面试成绩,结合学生高中阶段综合情况,确定我校自主招生对象,并相应评定A、B两种录取优惠类别(详见第三条、录取原则)。具体优惠类别名单将在我校本科招生网上公布,并报教育部及自主招生对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办备案。
第三条 录取原则
我校自主招生对象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且第一志愿(采用“平行志愿”省份的考生,其志愿必须位于并列第一志愿中的第一顺序)报考中山大学,专业志愿在我校投放在考生所在省的专业内填报。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15号)的精神,各省招办应根据我校实施办法,向我校投放符合条件的自主招生对象的档案。我校将按照以下原则录取:
(一)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其所在省份1:1投档线以上,加10分进行专业录取。
(二)高考成绩未达到我校在其所在省份1:1投档线,按照我校公布的优惠类别名单执行。
A类: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即一本线、重点线),在专业服从调剂前提下,参照本人专业志愿,结合我校各专业录取情况增加计划录取。名额原则上不超过我校自主招生计划数的10%。
B类: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所在省份1:1投档线下20分内(含20分)且不低于所在省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即一本线、重点线),在专业服从调剂前提下,参照本人专业志愿,结合我校各专业录取情况增加计划录取。
(三)临床医学(八年制)和口腔医学(七年制)专业不纳入自主招生计划专业安排。
(四)自主招生对象报考护理学专业,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即一本线、重点线),我校将予以录取。
第四条 相关说明
(一)自荐或推荐人应对其提供材料的准确无误负责,所在中学应将我校自主选拔录取实施办法及自主招生对象入选名单予以公示。若发现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相关学生入选资格,暂停学生所在中学三年的推荐资格,并通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
(二)为保证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有关选拔条件、操作程序及录取结果将通过网站或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三)高考志愿填报期间,我校自主招生对象请务必留意我校公布的2007年本科招生章程及招生指南。
(四)参加自主招生综合测试的学生需交纳考试费100元(测试报到时交)。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山大学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6年10月31日起执行。
联系方式
电话:020-84111598 84036491(传真)
地址: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南校区)
中山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编:510275
网址:admission.sys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