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2004年部分高等学校进行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4】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3】2号)文件精神,我校2007年继续开展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积极探索高考人才选拔机制的改革。整个自主选拔录取工作在加强管理和监督及建立良好的自我约束机制的基础上进行,为做好2007自主选拔录取工作特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第一条 申请条件
我校自主选拔录取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正选拔、综合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报名方式采取中学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2007年自主招生计划为: 350名。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可向我校提交申请:
1、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数、理、化、生物、信息学)省级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或二个学科以上(含二个)三等奖者;
2、高中阶段在科技创新方面有突出表现且可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获各种专利、科技发明,经我校专家组认定者;
3、高中阶段在文学和外语方面有突出成绩并可提供相应支撑材料经我校专家组认定者;参加第五届《高校招生》杂志社举办的全国创新英语作文大赛的优胜者;
4、高中阶段思想品德和社会工作能力突出,获省级优秀学生或优干称号且综合排名达到该中学(文、理科)毕业生人数前30%者;
5、在重庆、四川、湖南、湖北、山东、河南、贵州、河北省(直辖市)省级(示范性)重点中学中,由中学推荐,德智体全面发展、成绩一贯优秀、年级综合排名(文、理科)前20%(生源质量较好的名校经我校同意后可适当放宽 )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第二条、申请程序
1、 网上报名:符合'申请条件'的考生,全部在网上完成报名手续,从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到2006年12月31日止。学生登陆“重庆大学本科招生在线(202.202.4.174/bmxt/zkaoindex.asp),进入自主选拔报名系统页面,按系统要求完成报名工作,并用A4纸打印申请表。
2、 须提交的相关材料内容包括:
A. 重庆大学2007年自主招生申请表(中学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B. 高中阶段学习成绩及年级排名复印件(加盖中学公章)
C. 自荐书(本人手写,字数不少于2000字)以及两名所在中学教师的推荐信
D. 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以上材料用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到学校(确保资料在一周内抵达学校)
邮寄地址: 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正街174号 重庆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编:400030 (请注明"自主招生报名材料"),报名截至时间:12月31日,有效时间以邮戳为准,申请材料一律不退还。
第三条、选拔程序
1、 学校成立自主招生领导小组和专家组,负责自主招生选拔工作。
2、 报名结束后学校对所有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学生名单于2007年1月25日在本网站公布,合格学生于2007年3月初(考试时间于一月底在网上通知)参加综合考试和面试。
3、 考核内容:先笔试,笔试合格者再面试,最后根据笔试和面试成绩确定自主招生拟录对象。笔试:时间3小时
理科:涵盖英语、数学、物理、化学等相关知识
文科:涵盖英语、数学、历史、时事等相关知识
面试时间:每人20分钟左右
凡报考建筑学、城市规划、景观建筑设计专业的考生须在面试后加试徒手画,考试和徒手画均合格者将成为上述三个专业的拟录人选。
4、 被我校确定为自主招生拟录对象者,我校将上报教育部及其所在省(市)招办并在我校招生网上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无异议者,将成为我校2007年自主招生对象。
第四条、录取原则
1、凡被我校确定为自主招生对象者必须于2007年6月30日前在网上报名系统中的完成高考录取所需数据的填报工作(第一志愿填报重庆大学、考生号、高考成绩、专业志愿等)。未按时填报者将视为自动放弃自主招生资格。
2、凡被我校确定为自主招生对象者,2007年的普通高考成绩不得低于其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重点本科控制分数线;
3、高考志愿中必须第一志愿填报重庆大学(实行平行志愿的省我校志愿排第一顺序);专业志愿必须填报我校在其所在省(市)招生计划中的专业。填报专业志愿必须将其所在省高考志愿表中专业志愿一栏填满且专业不能重复。
4、(A)、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生源所在省(市)的投档线以上的考生,加20分进行专业安排(填报需加试徒手画的专业,加试成绩合格者才能录取到相关专业)。
(B)、高考成绩未达到我校在生源所在省(市)的投档线,但达到其所在省(市)划定的重点线的考生,且服从专业调剂,我校将参考其填报的专业志愿合理安排专业。
第五条、其它
1、学校纪监部门参与自主招生选拔录取工作的全过程,保证实施过程的公平公正。
2、接受社会监督。
3、自荐或推荐材料必须真实可信,凡发现有弄虚作假和舞弊行为者,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其入选资格,并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招生政策等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第六条、本办法由重庆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实施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