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报考信息 > 资讯动态

辅修、双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均只发一个学位证

时间:2019-10-13 10:28:02  来源:  作者:  阅读数:

10月12日,教育部下发《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对辅修专业制度、双学士学位、高校联合学士学位的录取培养和学位授予作出具体规定。

  今年7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明确不再招收第二学士学位生,并提出设置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三种学士学位类型。

  《意见》提出逐步推行辅修专业制度,支持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本科学生辅修其它本科专业。原则上,辅修专业学生的遴选不晚于第二学年起始时间。

  高校应研究制定本校辅修专业目录,辅修专业应与主修专业归属不同的专业类。辅修专业应参照同专业的人才培养要求,确定辅修课程体系、学分标准和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与辅修专业的入学后遴选不同,双学士学位人才培养项目、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是通过高考招收学生。这一项目的试点高校须报所在地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方可招生。

 根据《意见》,双学士学位试点所依托的学科专业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且分属两个不同的学科门类。试点人才培养方案要充分反映两个专业的课程要求、学分标准和学士学位授予标准,不得变相降低要求。

  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中,相关高校均应具有该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权。在课程要求、学分标准和学士学位授予标准上,《意见》要求,不得低于联合培养单位各自的相关标准。实施高校要联合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加强学生管理和服务。

  三者均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但有所区别。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对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学生不得授予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在证书中予以注明;联合学士学位证书由本科生招生入学时学籍所在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颁发,联合培养单位可在证书上予以注明,不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需要注意的是,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不得开展授予双学士学位和联合学士学位工作。

相关内容

    无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