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委日前发布《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细则》,规定接受公费教育的师范生在校期间将安排“双导师”,除学校导师外,还将聘请中小学名师、高校高水平教师为公费师范生授课。公费师范生在校期间,教育实践时间累计不少于一个学期。
一、实施范围
本细则中,师范生公费教育是指对北京市在首都师范大学、北京联合大学、首都体育学院3所院校培养的师范专业学生,新拓展的支持相关院校增设相关学科教育专业(师范)学生以及委托相关院校培养师范专业学生实行的的培养管理制度。这类学生在校期间学费和生活费补助由市财政承担。
二、选拔录取
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市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实际需要和相关院校的培养能力,统筹制定每年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确定分专业招生数量,确保招生培养与教师岗位需求有效衔接。
相关院校招收公费师范生实行提前批次录取,通过面试等方式重点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职业倾向和从教潜质,择优选拔乐教、适教、善教的优秀高中毕业生加入公费师范生队伍。公费师范生可按所在学校规定的办法和程序,在师范专业范围内进行二次专业选择。有志从教并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优秀学生,在入学两年内,可在市教委和学校核定的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内转入师范专业,签订协议并由所在学校按相关标准返还学费并补发生活费补助。录取后经考察不适合从教的公费师范生,在入学一年内,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学费和生活费补助,并由所在学校根据当年高考成绩将其调整到符合录取条件的非师范专业。
三、履约任教
公费师范生入学前与学校和本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承诺毕业后从事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满五年以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到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工作的公费师范生,要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至少一年。
公费师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违约: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或继续任职的(需经所在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认定),可终止协议;因健康状况未达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不适宜从事教师职业的(需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含)以上,按照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进行确认),可终止协议;因父母户口迁移至外省(区、市),需跨省到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教育系统中小学校、幼儿园任教的,可跨省就业;需跨省到配偶所在地教育系统中小学校、幼儿园任教的,可跨省就业;外省(区、市)生源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回户籍所在地教育系统中小学校、幼儿园任教的,可跨省就业;志愿到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学校、幼儿园任教的,可跨省就业;报考本市全日制教育硕士,并承诺硕士毕业后继续履行协议的,可以延长协议。
公费师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约: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学校与其解除协议,自解除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在校期间的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在校学习期间,自动放弃学籍的;未按规定时间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或被学校给予退学处理的;毕业后未按规定从事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工作的;服务期限未满五年的(服务年限自报到之日起开始计算),收缴在校期间的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按已服务年限以每年递减20%的比例计算。
四、激励措施
北京市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对公费师范生的生活费补助标准进行动态调整。优秀公费师范生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鼓励设立公费师范生专项奖学金。支持师范院校遴选优秀公费师范生参加国内外交流学习、教学技能比赛等活动。本市将公费师范生履约任教后的在职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市级培训计划,落实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支持公费师范生专业发展和终身成长。
对在实施师范生公费教育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的师范院校给予政策倾斜,进一步加大对师范专业的支持力度。支持相关院校培养学前教育专业学生,按相关院校增加的学前教育专业招生人数,支持生均师范生教育经费。
北京市教委有关负责人:“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优先利用空编接受等办法,在现有事业编制总量内,妥善解决公费师范生到中小学、幼儿园任教所需编制。按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的要求,组织用人学校与毕业生在需求岗位范围内双向选择,开展供需见面和交流,为每位毕业的公费师范生落实任教学校和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