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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办法

时间:2017-09-22 18:14:18  来源:  作者:  阅读数:

江西省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
项目和分值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进一步深化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促进教育公平,提高人才选拔水平,根据《教育部 国家民委 公安部 国家体育总局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通知》(教学〔2014〕1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江西省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办法。

一、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的原则

根据教育部教学[2014]17号文件精神,以2015年1月1日划界,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减少加分分值”的原则,即,2015年1月1日前取得相关加分奖项的考生,仍执行老规定,保留加分资格,但最多只能加5分;2015年1月1日后,执行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的新规定。

二、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

(一)取消部分全国性加分项目。取消2015年1月1日后获得以下奖项、名次、称号考生的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或考生档案,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1、取消体育特长生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相关考生可选择报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或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考试招生,或其他体育学类专业招生。

2、取消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学科特长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

3、取消科技类竞赛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奖项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科研特长和创新潜质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

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上述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应届毕业考生,在应届毕业年份参加普通高考可加5分(其中,体育优惠加分项目限定在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跆拳道、网球等10项,由省体育部门重新对二级运动员资质进行复核,且须经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体育专业复试合格,方可获得加分资格)。

(二)保留和完善部分全国性加分项目。

1、烈士子女考生,可加20分;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可加20分;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考生,可加10分;

4、经省政府批准的民族乡(贵溪市樟坪畲族乡等8个民族乡)和按照法定程序批准且经省有关部门向社会公示的民族村(铅山县陈坊乡长寿畲族村等82个民族村)的少数民族考生,可加5分;

5、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可加5分。

三、严格管理和监督

(一)加强加分考生资格审核。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工作责任制。各有关部门需明确主体责任、工作流程、审核规则和违规处理办法,确保职责明确、办法清晰,便于考生和社会监督。“少数民族聚居地少数民族考生”由省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审核、所提供名单须在“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网”进行公示后再核定。“体育优惠考生”应按规定填报《体育优惠考生审核表》,并提供证书及相关材料,凭省统一体育复试合格名单核定。其他优惠考生应填报《享受优惠考生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单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和科技发明创造等获奖者按教育部提供的名单,烈士子女凭烈士证书及考生与烈士相关联的户籍等佐证材料,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考生凭省侨办证明,台湾省籍考生凭省台办证明,自主就业士兵考生凭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武部和民政部门证明,由县(区)招考办审核造册。

(二)加强加分考生资格信息公示。对经审核后可加分投档的考生名单,要进行层层公示。省、市、县(区)要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信息公示的内容、办法、程序、时间安排等相关要求。公示信息须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所在中学、加分项目、相关佐证材料,以及审核单位、审核人员名单(包括评委、裁判)等。省教育厅将开展加分考生资格信息公示专项检查。

(三)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省教育考试院要进一步完善网络、电话、信函等多位一体的举报申诉工作平台,畅通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依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受理加分造假举报和考生信访申诉案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回应考生和社会关切。

(四)严肃处理资格造假考生。对弄虚作假、骗取相关加分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取消其当年参加高考报名、考试或录取的资格,可依照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五)依法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完善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倒查追责。一经查实,对违规违纪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组织实施

各市、县(区)要认真做好相关舆论宣传工作。要统筹运用好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精准解读政策,特别要明确告知政策调整时间节点及涉及考生的相关政策内容,确保政策调整平稳顺利进行。

 

江西省高等院校招生委员会       江西省教育厅

2015年3月23日

 

(来源:江西省教育考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