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主招生录取人数不超过2016年学校本科招生总计划的5%。
2.学校本着择优录取、宁缺勿滥的原则,根据招生计划(详见附件一)和学生参加考核的成绩,分专业确定自主招生入选资格名单,名单将于2016年6月22日前在武汉大学本科招生网、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及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
3.获我校自主招生入选资格的学生,如按生源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有关规定填报我校自主招生志愿,且投档分数达到我校在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批次控制线(简称批次线)上一定分值(分值等于2015年我校在学生生源省份同科类录取最低分与我校在该省录取批次控制线分差的60%,按四舍五入取整,各省录取分数要求详见附件二),同时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录取条件(如相关专业对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等),我校将予以录取到其参加自主招生考核的专业学习。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我校录取批次控制线按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自主招生相应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
4.对于学科特长或创新潜质特别突出的个别优秀学生,经自主招生专业所属学院专家实名推荐、学院复审、学校集体研究、公示、生源所在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批准等选拔程序后可予以破格录取,其高考投档分数要求最多可降低至我校在生源所在省份录取批次控制线下20分录取,具体选拔条件和程序参照《武汉大学自主招生学科特长创新潜质突出学生选拔办法》(点击查看)执行。
5.录取至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计算机等学科的个别优秀学生,若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推荐,经选拔可优先进入学校弘毅学堂学习(但不得更换学习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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