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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2015农村专项计划自主招生简章

时间:2017-09-22 18:43:44  来源:  作者: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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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大力促进入学机会公平,提高农村学生升入重点大学的比例,2015年黑龙江大学继续通过自主选拔的方式,招收符合黑龙江大学培养要求的来自边远、贫困、民族等地区县(含县级市)以下高中勤奋好学、成绩优良的农村学生,以下简称为“农村专项自主选拔计划”。
  一、组织领导
  黑龙江大学农村专项自主选拔录取工作经教育部审批备案,在教育部的领导和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由黑龙江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二、招生计划及专业
  2015年农村专项自主选拔计划招生150人。
  理工科招生计划100人,招生专业为:生物技术、电子信息工程、自动化、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与计算科学。
  文史类招生计划50人,招生专业为:国际经济与贸易、人力资源管理、工商管理、新闻学、广告学、商务英语。
  三、报名条件
  农村专项自主选拔计划主要面向全国边远、贫困、民族等地区县(含县级市)以下高中勤奋好学、成绩优良的农村学生。
  申请考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考生及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须在生源所在省(区、市)实施区域的农村;
  2.考生本人须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和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3.考生符合当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
  四、考生报名方式及要求
  (一)网上报名
  考生在2015年4月15日-5月5日登录试点高校自主招生报名系统 http://gaokao.chsi.com.cn/zzbm/ 进行报名,并填写报名材料,详情见黑龙江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zsb.hlju.edu.cn)通知。
  (二)考生材料准备
  1、《黑龙江大学2015年“农村专项自主选拔计划”报名表》;
  2、学籍及就读证明(见附件);
  3、高考报名信息表复印件(加盖中学公章);
  4、户籍证明(户口复印件或当地公安部门开具的证明);
  5、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材料邮寄
  考生申请材料,在2015年5月5日(以邮戳为准)前统一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至: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74号黑龙江大学招生就业处普招科,邮政编码:150080,联系电话:0451-86608661,信封上请注明“农村专项自主选拔计划”字样,申请材料恕不退还。
  五、资格认定
  为方便农村考生顺利报考,减轻考生负担,学校将根据学生报名材料严格进行审核,确定合格名单,不再另行组织考核。
  合格名单经黑龙江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于2015年5月31日前在黑龙江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进行公示,同时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部门备案公示,无异议者报教育部备案公示,确定为黑龙江大学最终认定考生名单,请考生自行登录查询合格名单。
  六、录取程序
  黑龙江大学农村专项自主选拔计划在高考单独批次、单列计划录取,仅面向获得农村专项自主选拔录取资格认定的考生。上述考生须在2015年高考后在各生源省相应批次第一志愿填报黑龙江大学“农村专项自主选拔计划”相应专业,录取时在生源所在省一批次省控线上投档,按考生高考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黑龙江大学“农村专项自主选拔计划”分省分专业计划将根据各省(区、市)考生报名情况制定,并于2015年6月3日前在黑龙江大学本科招生网上公布。
  七、监督机制
  (一)学校在“农村专项自主选拔计划”录取过程中,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选拔办法、标准、程序以及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测试工作在专项自主选拔录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同时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校专项自主选拔录取监察领导小组对招生全过程监督检查;
  (三)自主选拔录取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开,合格名单按教育部要求在各省招生办和黑龙江大学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期内出现的举报线索,一经查实,即取消自主选拔录取资格;
  (四)中学及考生本人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按照一定程序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申请和审核工作。报名材料必须属实,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考生的被选拔资格,并反馈到考生所在中学及省级招生部门,记入考生高考诚信档案;情节严重者,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招生政策追究当事人责任。
  监督电话:0451-86608305
  八、联系办法
  通信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74号
  邮政编码:150080 收信人:黑龙江大学招生就业处普招科
  联系电话:0451-86608661 传真:0451-86608177
  黑龙江大学招生信息网址:http://zsb.hlju.edu.cn
  九、其他
  (一)本简章解释权属黑龙江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二)本简章经教育部审批备案后施行

(实习编辑:徐季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