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香港中文大学(深圳)(英文名称: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Shenzhen)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 16407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2001号, 邮政编码:518172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香港与内地合作办学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业务主管: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凡具有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修业期限内,完成规定的课程修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可获授香港中文大学学位,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获发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招生委员会还负责组织招生录取工作,并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的实施,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政策及相关规定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香港中文大学(深圳)2015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各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所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四条 录取批次:香港中文大学(深圳)2015年在广东省内实行高考基础上的综合评价录取,在提前自主选拔院校批次录取。
第十五条 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
预留计划数为学校本科招生总计划数的1%,用于调节全国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五章 报名方式
第十六条 选拔对象:
本计划的选拔对象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资格的优秀高中毕业生;
2、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各学科成绩都达到C级及以上;
3、由于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各专业皆以中英文并重,非英语语言考生请慎重报考。
对于报名参加我校入学素质测试且获得填报志愿资格的考生,必须参加2015年广东省高考,高考投档成绩必须达到广东省本科第一批次最低录取分数线及以上。
第十七条 申请截止时间:2015年5月31日
第十八条 报名程序:
1、网上报名:登录香港中文大学(深圳)2015年本科招生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注册,提交申请表。注册时须提交的内容包括:个人及家庭基本信息,个人陈述,一寸彩色证件照。注册时或登录系统后须完成的内容还包括:上传补充报名材料,在线支付入学评核费。
2、邮寄补充报名材料:考生完成网上报名后,须在2015年5月31日前(以邮戳为准),把以下报名材料上传至报名系统,并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或顺丰快递寄达我校招生办公室(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2001号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招生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84273500 邮编:518172)。
(1)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复印件(须加盖学校公章);
(2)高中一年级至三年级学习成绩原始记录复印件(须注明每科满分是多少,并须加盖学校公章);
(3)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须复印到同一张A4纸上);
(4)高中阶段参加各项获奖证书复印件、社会实践证明(须加盖学校公章)。
以上(1)-(3)项为必须提供的材料。所有材料须用A4大小纸张印制并按顺序装订,不需另制封面。
在线支付入学评核费:人民币200元。缴交方式:在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本科招生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网上在线支付。
逾期未寄达补充报名材料或未缴交评核费者视为自动放弃,所有已缴交之材料及评核费用将不予退还。
第六章 选拔程序
第十九条 资格审查:学校根据考生提供资料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合格的考生名单在香港中文大学(深圳)网站公布。考生也可于2015年6月10日,登录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本科招生网上报名系统查询是否获得参加入学测试的资格,以及了解具体测试的时间与地点。
第二十条 入学测试:获得参加入学测试资格的考生可在6月13或14日,到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参加入学测试笔试及面试。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入学测试主要强调对学生中英文写作能力、表达能力和综合理解分析能力的考察。
第二十一条 成绩公布:2015年6月下旬高考出分前(具体日期见学校招生网通知),向考生公布入学测试成绩及获得高考报名资格的考生名单。
第二十二条 志愿填报:6月末,考生在广东省高考提前批自主选拔招生院校志愿栏填报香港中文大学(深圳)。
第二十三条 录取:7月上旬,广东省进行提前批自主选拔院校录取批次投档。我校根据高考基础上的综合评价录取标准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经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办理统招正式录取手续。录取名单一旦确定,我校将不再受理录取考生的退档申请。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四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学校组织的自主测试及高中学业水平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参加入学测试考生名单、入选资格考生名单、录取考生名单及相关信息,分别在本校、广东省考生考试院及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 投档比例:在广东省,学校不设投档比例,对于参加我校入学测试且成绩达标的考生,学校在自主选拔招生录取批次投档录取。考生若未能被我校录取,不影响一本或者其他后续批次的录取。
第二十七条 录取要求:学校依据考生志愿,按综合评价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
其中,在综合评价总分中考生高考成绩占综合成绩的60%,学校组织的入学测试成绩占30%,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占10%。如综合成绩相同而又不能同时录取时,则先按考生高考成绩,再按入学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二十八条 香港中文大学(深圳)的本科生按学院大类招生。2015年经管学院(School of Management and Economics)主修专业有:市场营销、国际商务、经济学、金融学;理工学院(School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主修专业有: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新能源科学与工程。学生入学后第一学年修读所在学院大类下的基础及通识课程,第二学年选定主修专业(大类中文名称仅做填报志愿时使用,准确名称以英文为准)。
第八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以正常录取。
第三十条 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发改委有关文件执行。
2015年学费标准:每生九万五千元人民币
2015年住宿费:每生约一千二百元人民币
第十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二条 我校设置新生入学奖助学金,细则详见学校《2015年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新生入学奖助学金实施办法》。
学生入学后的奖助学金,根据学生学业成绩,按照学校奖助学金的具体规定实行。
第十一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部门:学校招生委员会,电话:(0755)86920057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部门:学校招生办公室
招生热线:(0755)84273500
传真号码:(0755)86920690
电子邮箱:admissions@cuhk.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cuhk.edu.cn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发文之日起执行。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委员会。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来源:广东省教育考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