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科大学是教育部直属、国家“211工程”、 国家“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重点建设的大学,是我国首批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经教育部批准,中国药科大学2013年继续开展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工作。根据教育部及各省(区、市)关于自主选拔录取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办学特色和学科专业培养需要,本着“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制定本简章。
一、领导机构
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工作,具体工作由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招生对象
具备2013年高考报名资格,具有学科特长、创新潜质且品德优良、身心健康的高中毕业生,可选择以下五类中的一类申请报考:
(一)学科特长·生化类:高中阶段获得全国奥林匹克生物或化学竞赛省级赛区二等及以上奖项者;
(二)学科特长·数理类:高中阶段获得全国奥林匹克数学或物理竞赛省级赛区二等及以上奖项者;
(三)学科特长·信息类:高中阶段获得全国奥林匹克信息学竞赛省级赛区二等及以上奖项者;
(四)学科特长·英语类:高中阶段获得全国创新英语大赛优胜奖或全国中学生英语能力竞赛二等及以上奖项者;
(五)创新潜质·药学类:高中阶段在药学专业领域内有突出表现和培养潜质且获得科技创新大赛省级二等及以上奖项或获得专利、发表论文者。
三、招生计划
我校本科招生计划数的5%。
四、招录程序
(一)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须在2013年1月15日前登录中国药科大学本专科招生网(zb.cpu.edu.cn)报名,并于2013年1月18日前将下列材料用邮政特快专递(EMS)邮寄至中国药科大学招生办公室(邮寄地址见“联系方式”):
1.《中国药科大学2013年自主选拔录取报名表》(报名系统自动生成,A4纸打印);
2.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3.高中阶段情况自述(800字以上,钢笔手写,内容包括自身成长经历及体会、个性特长及取得的成果、进入高校的努力方向及设想等);
4.高中阶段主要获奖证书及其它能够证明符合报考条件的材料的复印件(加盖中学印章)。
(二)信封正面请注明“自主选拔录取报名材料”;材料寄出后请登录报名系统查询材料接收情况。
(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专家组对考生报名材料进行初审,审核通过的考生名单将在报名系统中公布,请考生自行查询。
(四)初审通过的考生须参加我校统一测试:
1.报到时间、地点:
2013年3月8日,南京市江宁区龙眠大道639号,中国药科大学江宁校区;
2.测试时间、地点:
2012年3月9日,南京市江宁区龙眠大道639号,中国药科大学江宁校区;
3.测试科目:学科特长与创新潜质测试,考生根据报考类别分别参加生化类、数理类、信息类、英语类、药学类的测试;
4.测试形式:面试。
(五)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自主选拔录取专家组确认的测试结果,采取“分类认定,按分排序”的原则,按自主选拔录取计划数120%以内的比例初定各类别入围考生名单,并提交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具备我校自主选拔录取资格考生名单。
(六)招生办公室将我校自主选拔录取资格考生名单在中国药科大学本专科招生网、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弄虚作假者,经核查属实,学校将取消考生自主选拔录取资格。
(七)公示无异议后,招生办公室将自主选拔录取资格考生名单上报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备案,并寄发通知书。
(八)高考成绩公布后,请取得自主选拔录取资格的考生及时登录报名系统补报考生号、高考成绩、专业志愿等信息。
五、录取政策
凡取得我校自主选拔录取资格,在自主选拔录取批次志愿填报我校,填报的专业志愿在考生所属省(区、市)公布的我校同科类招生专业范围内,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将根据规定,给予相应的优录政策:
(一)高考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区、市)第一批本科控制线(江苏等级要求另行公布),我校将予以录取。
(二)加20分(江苏加10分)安排专业,不同类别考生可选择专业如下:
1、学科特长·生化类、创新潜质·药学类:基础药学基地班、药学、药物制剂、药物分析、药物化学、制药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临床药学、中药学、中药资源与开发、中药制药、生命科学与技术基地班、生物技术、海洋药学、生物制药、生物工程、环境科学;
2、学科特长·数理类:基础药学基地班、药物制剂、制药工程、中药制药、生命科学与技术基地班、生物制药、生物工程;
3、学科特长·信息类:基础药学基地班、生命科学与技术基地班、药物化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医药方向);
4、学科特长·英语类:英语(医药方向)。
六、若国家或生源所在省(区、市)招生政策变动,我校将做相应调整。
七、监督机制
学校纪监部门对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工作实施全方面、全过程监督。
电话:025-86185570
八、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中国药科大学招生办公室
联系电话:025-83271319、83271422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龙眠大道639号 邮编:211198
九、本招生简章由中国药科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