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名资格
凡符合普通高校招生报考条件,且具有一定艺术专长者均可报名。
二、计划编制
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招生的清华大学等13所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仅限教育部批准的专业,下同,名单见附1),以及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艺术类非美术类本科专业可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下简称来源计划);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美术类本科专业、各省属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含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均须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三、招生简章
招生院校要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其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类型、专业考试科目及要求、学校专业考试时间及地点、年度招生范围及计划、录取规则、学费标准等。招生院校如在江苏招生的,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提供本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四、文化考试与综合素质评价
2013年江苏省普通高考模式为“3+学业水平测试+综合素质评价”。
1.“3”为统考科目,即语文、数学、外语3门。分值设定为:语文160分,数学160分,外语120分,总分440分。
2.“学业水平测试”科目,包括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7门。其中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科目分为四个等级,用A、B、C、D表示;技术科目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合格视为D级)。
考生须参加7门学业水平测试,其中艺术类不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的考生,7门学业水平测试可均选择必修科目测试。艺术类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的考生,除参加5门必修科目测试外,还须参加2门选修科目测试;如既报考7门必修科目、又报考2门选修科目者,在其参加艺术类录取时,只选取7门必修科目成绩作为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如报考5门必修科目、2门选修科目者,当其参加艺术类录取时,其2门选修科目成绩视为相应的必修科目成绩。考生填报艺术类院校志愿的最低要求为7门必修科目测试等级中D级不能超过3门(技术科目测试不合格视为D级)。
如招生院校对必修科目等级提出更高要求的,考生须满足院校要求。
艺术类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的考生参加文科类或理科类专业录取时,其学业水平测试的有关要求与文科类或理科类考生相同。
3.综合素质评价分道德品质、公民素养、交流与合作、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6个方面。其中“道德品质”和“公民素养”必须合格;考生“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单项达到A级且其他三项均为合格的,高校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取;均为D级的,高校可以不予录取。
综合素质评价仅对应届毕业生进行,往届生和社会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给出评语。
五、专业考试
我省2013年对音乐类和美术类专业实行全省统一专业考试(以下简称“省统考”),其他艺术类专业由有关招生高校自行组织专业考试(以下简称“校考”)。从2014年起,美术、音乐类以外的其他艺术类专业也将陆续实行专业省统考。
(一)省统考
1.考试形式
省统考采取全省统一命题、设点集中考试、统一阅卷(面试)评分的形式。
2.考试科目
(1)音乐类:
①基本乐科:视唱(面试)、练耳和基本乐理与音乐常识(笔试)三项,满分为130分。
②主试科目:声乐或器乐,考生须在报名时确定其中一项作为主试科目,主试科目满分为260分。
声乐考试,要求考生在考前自报三首歌曲,考试时由计算机考试系统随机抽取一首作为考试曲目,歌曲演唱时间总体不超过5分钟。器乐考试,要求考生在考前自报两首乐曲,考试时由计算机考试系统随机抽取一首作为考试曲目,乐曲演奏时间总体不超过8分钟。
③加试科目:声乐或器乐,考生须在报名时确定其中一项作为加试科目,加试科目必须与主试科目不同,其满分为20分。
基本乐科和主试科目必考,加试科目可由考生根据自身情况选考。专业总成绩满分为410分。
(2)美术类:
①素描:4开画纸,半身人像(含手)默写,提供相关照片。
②色彩:4开画纸,静物默写。
素描和色彩科目均必考,满分各为150分,专业总成绩满分为300分。
(二)校考
1.省内高校的校考
省内有关高校招收的非省统考专业,其专业考试由招生高校自行组织。省内高职(专科)院校艺术类专业原则上不再单独举行校考,继续采用委托考试或联合考试的方式进行。
南京艺术学院的绘画、公共艺术、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工艺美术、产品设计、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动画、雕塑、数字媒体艺术和艺术教育(音乐教育)等12个专业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拟报考考生须参加省统考,其他专业仍由该院组织校考。
2.省外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
(1)根据教育部艺术类专业招生有关规定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教高〔2012〕9号)文件精神,31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清华大学等13所院校的各类专业可不受省统考专业合格线限制,如院校要求考生还须参加专业省统考且统考成绩合格的,考生须按照院校的要求执行。
报考31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清华大学等13所院校以外院校的音乐学(音乐教育)、绘画(油画、版画、壁画)、中国画、美术学(美术教育)、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本科专业校考的考生,须参加音乐类或美术类专业省统考且省统考成绩合格(合格线在发布考生省统考成绩时划定并公布),方能按招生院校的录取规则参加录取。上述专业以外的其他艺术类专业,考生可不参加我省组织的音乐类或美术类专业省统考,且不受省统考合格线限制,如院校要求考生须参加相应省统考且合格的,考生须按照院校的要求执行。
(2)省外高校在我省设立校考考点及有关考试管理工作,按《2013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在江苏省设点考试管理办法》(苏教考招〔2012〕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中央戏剧学院、中央美术学院艺术类专科专业除外),如与我省省统考专业相同或相近,须使用我省的省统考成绩录取;如招收我省省统考未涉及的其他专业,需要校考的,须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对我省考生进行专业考试,否则其专业考试成绩我省一律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处理。